2025年06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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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“培训贷”陷阱负债,消费者应如何避坑?
来源:广西高院
作者:
时间:2025-05-20

本来是为了找工作而参加培训却因培训贷款陷入“培训债”,机构让办理培训贷款是否靠谱?交费后,培训机构承诺的服务没有做到是否可以要求退费?

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贷款引发的“培训债”案件看法院如何判决?

01基本案情

原告李某在“58同城”网站上投递简历后,接到被告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推介电话称,公司可提供先培训后安排高薪工作的机会,并添加了对方微信,被告向原告发送公司地址及岗位需求薪资,原告表示都感兴趣,于是被告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约原告到现场详细了解,被告告知原告想就业可以先贷款缴纳培训费。后来原告回绝了被告的要求,明确表示不参加培训。

过后,被告又告知原告可以实行“助学分期”,于是原告在被告公司经营场所经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推介使用手机APP与某银行(贷款人)签订了《个人贷款合同》,约定原告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办理个人消费贷款20000元。后来,因贷款还款问题双方发生争议,原告对还款时间、逾期利息等问题提出异议,并提出改变专业,节省还款数额,但被告表示无法改变贷款金额。原告认为,因无法解决退款问题,只能继续参加课程学习,学习时长持续了3到4个月,但原告总共上了不到10天。双方因推荐工作以及贷款问题发生争议,原告诉至法院要求:1、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服务的费用20000元。2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三倍价款60000元;

02法院审理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告为提升技能实现就业,向被告交纳培训费并参加被告组织的网络技能培训,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,但被告在原告无意贷款培训时,故意偷换概念,以助学分期为名诱使原告办理无抵押信用贷款,被告行为构成欺诈,依法应予撤销。而原告作为为满足生存、发展需要而购买并接受培训服务的自然人,被告作为培训服务的提供方,双方的行为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调整,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。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服务费20000元,并赔偿原告60000元。

03法官提醒

现实生活中,像本案的培训贷款屡见不鲜,很多就业者在工作人员的游说下办理了培训贷款,但在办理完毕后又不愿意去参加培训课程。无论就业者与培训学校是否顺利解决培训协议纠纷,都要按借款合同还款,否则就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。消费者在面对类似情况时,应增强法律意识,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服务时,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,警惕诱导性贷款或分期付款条款。如遇欺诈行为,可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要求三倍赔偿。法律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武器,消费者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通过本案,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服务时保持警惕,同时提醒教育培训机构应诚信经营,依法履行合同义务,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。